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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执1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安徽瑞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巨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瑞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巨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1798号原告:安徽瑞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外环南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672610389K(1-1)。法定代表人:张金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程辉,该公司员工。被告:四川巨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蓬溪县火车站经济区,组织机构代码55579007-7。法定代表人:刘雁鸿。本院在执行原告安徽瑞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巨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皖1881民初17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绪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 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