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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1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姜海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姜海祥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289号罪犯姜海祥,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九江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7日作出(2012)涵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海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追缴被告人姜海祥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8日以(2014)榕刑执字第274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5年8月25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631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姜海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姜海祥在之前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姜海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姜海祥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姜海祥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海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10月18日起至2017年6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孝铭审 判 员 柯景英审 判 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张 伟书 记 员 高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