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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民终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艾瑞���、国网福建松溪县供电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艾瑞宽,国网福建松溪县供电有限公司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民终4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艾瑞宽,男,1956年11月12��出生,汉族,职工,住松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金标,福建创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国网福建松溪县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溪县松源街道大街5号。法定代表人:吴元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俊兰,女,该公司法律顾问,住松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群星,福建齐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艾瑞宽因与被上诉人国网福建松溪县供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溪供电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不服松溪县人民法院(2016)闽0724民初8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艾瑞宽上诉请求:��销松溪县人民法院(2016)闽0724民初841号民事判决,改判艾瑞宽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事实和理由:1.艾瑞宽是松溪供电公司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工,一审判决认定艾瑞宽为劳务派遣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错误。2.艾瑞宽应与松溪供电公司的其他劳动者同工同酬,一审判决未支持艾瑞宽的主张,而支持松溪供电公司的非法行为。3.松溪供电公司将艾瑞宽转为“劳务派遣工”的程序和实体均违法,一审判决对此视而不见,以松溪供电公司的违法行为作为裁判依据。松溪供电公司辩称,1.艾瑞宽提出其是松溪供电公司无固定期限合同工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艾瑞宽要求松溪供电公司为其办理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松溪供电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松溪供电公司不需为艾瑞宽办理���充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手续。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艾瑞宽原系松溪县茶平乡电管站工作人员,于1999年11月由松溪县电力公司接管。由于电力体制改革,艾瑞宽于2000年11月参加县农电“两改一同价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的农村电工招聘考试并最终落聘。松溪县电力公司经当时的领导班子成员集体研究后,决定聘用艾瑞宽,并给其享受公司农电工待遇。随后,艾瑞宽作为松溪县电力公司的员工继续在茶平供电所从事收费及电网维修工作。2007年12月28日,艾瑞宽以被派遣劳动者的身份与用人单位南平市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松溪分公司(以下简称松溪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艾瑞宽同意由松溪劳务派遣公司定向派遣到松溪供电公司,派遣期限为二年,从事工作岗位为电力生产;劳动合同期限为二年,自2007年12月28日起至2009年12月27日止。2009年12月27日,艾瑞宽与松溪劳务派遣公司续订了劳动合同,并约定:续订劳动合同期限为固定期的劳动合同,合同期自2009年12月28日起至2012年12月27日止,续订劳动合同按原订合同条款执行。2013年5月1日,艾瑞宽与松溪劳务派遣公司继续以松溪供电公司为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3年5月1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止;艾瑞宽同意由松溪劳务派遣公司定向派遣到松溪供电公司,从事线路维护工作。2015年5月1日,艾瑞宽与松溪劳务派遣公司第四次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同意签订固定期限合同,从2015年5月1日起至2016年11月12日止;艾瑞宽同意由松溪劳务派遣公司安排至松溪供电公司从事青赔辅助工作。在艾瑞宽与松溪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内,松溪供电公司始终系艾瑞宽的用工单位,并于2012年2月7日将艾瑞���由茶平供电所调回,安排到与松溪供电公司有关联的建瓯辉煌电建松溪分公司从事青赔协调及维修工作。艾瑞宽在松溪供电公司工作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均按松溪供电公司招聘的农电工待遇执行。2012年,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进行农电体制改革,要求县市两级组建农电服务公司。松溪县电力有限公司因而成立了农电服务公司,并将原先通过考试后招聘的农电工全部归入农电服务有限公司。2012年9月7日,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向其下属的各电业局下发了《关于农电服务公司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管理的意见》(闽电社保[2012]783号),提出为构建和谐企业,完善农电工权益保障机制,增强农电工归属和认同感,决定将农电服务公司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纳入省公司规范管理;同时,要求各农电服务公司制定本单位的实施办法。2013年3月14日,南平市农电服务有限公司向其公司所属各单位印发了《南平市农电服务有限公司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南农人资[2013]7号)。该办法第二条规定“列入本办法参保范围的对象为:属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与南平市农电服务有限公司及其各分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员工及对应用工形式的退休人员。”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松溪供电公司为松溪农电服务公司的农电工办理了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等相关手续。松溪供电公司自2007年12月28日起与艾瑞宽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同意为艾瑞宽办理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手续。2015年7月1日,松溪供电公司召开会议,明确艾瑞宽为劳务派遣工,不参加企业年金及补充医疗保险。2016年4月12日,艾瑞宽因未能享受到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向松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其与公司其他农电工一样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待遇。2016年6月14日,该仲裁委作出松劳仲案(2016)第10号裁决:供电公司应给予艾瑞宽办理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有关手续。松溪供电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诉。一审法院认为,艾瑞宽因在松溪供电公司组织的农电工招聘过程中落聘而无法获得农电工的身份;虽然松溪供电公司在艾瑞宽落聘后,仍然聘用艾瑞宽并给予其以农电工的待遇,但并不能因而改变其不属农电工的身份属性。艾瑞宽身份上的差异,致使松溪供电公司无法将艾瑞宽安排到新成立的农电服务公司,而艾瑞宽主张的企业年金及补充医疗保险系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为完善“全省农电服务公司的农电工权益保障机制”而设立的,南平市农电��务有限公司亦在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二条中明确规定:参保范围的对象为属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与南平市农电服务有限公司及其各分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员工及对应用工形式的退休人员。艾瑞宽既未与农电服务公司签订合同,也不具备农电工的身份,其要求松溪供电公司为其办理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手续,缺乏事实依据。此外,自艾瑞宽与松溪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松溪供电公司成为用工单位,松溪劳务派遣公司系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相应的应当由松溪劳务派遣公司承担,松溪供电公司不为艾瑞宽办理补充医疗保险及企业年金的手续,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松溪供电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艾瑞宽的相关抗辩意见,缺乏依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国网福建松溪县供电有限公司不需为艾瑞宽办理补充医疗保险及企业年金手续。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艾瑞宽负担。二审中,艾瑞宽提交原班子成员签名认可的用工情况说明、证人证言、劳动人事争议裁决书、退休证复印件,拟证明艾瑞宽与松溪供电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艾瑞宽是松溪供电公司的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工。松溪供电公司质证认为,劳动人事争议裁决书的真实性无异议,其他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劳动人事争议裁决书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班子成员和证人未出庭作证,松溪供电公司对用工情况说明和证人证方言又不予认可,本院不予确认。艾瑞宽未提供退休证原件,松溪供电公司又不予认可,且退休证复印件上注明的用人单位并不能证明双方就一定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本院不予确认。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艾瑞宽对一审判决中“松溪供电公司自2007年12月28日起与艾瑞宽不存在劳动关系”有异议,认为艾瑞宽是松溪供电公司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工,一直到退休都在该单位从事农电工工作。经查,自2007年12月28日起,艾瑞宽均是与松溪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未与松溪供电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艾瑞宽虽然在农电工招聘考试中落聘而仍被松溪供电公司聘用,给予艾瑞宽享受农电工的待遇,但艾瑞宽于2007年12月28日起至2015年5月1日止,自愿与松溪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四份《劳动合同》,艾瑞宽同意由松溪劳务派遣公司定向派遣到松溪供电公司工作,故��瑞宽与松溪供电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同时,松溪供电公司已按照约定将艾瑞宽的工资及医社保等费用支付给艾瑞宽的用人单位松溪劳务派遣公司,松溪劳务派遣公司亦将工资支付给艾瑞宽,并替艾瑞宽代缴医社保等费用,艾瑞宽已享受正常退休待遇。而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设立的企业年金及补充医疗保险,适用范围的对象为属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与南平市农电服务有限公司及其各分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员工及对应用工形式的退休人员,法律或行政法规并未强制规定用工单位必须替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缴纳企业年金及补充医疗保险。因此,艾瑞宽要求松溪供电公司为其办理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手续,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艾瑞宽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艾瑞宽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晓健代理审判员  夏 雯代理审判员  白新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卓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