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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3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天津泽聚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恒盛鑫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泽聚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恒盛鑫源建筑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3534号原告:天津泽聚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露,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莉,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天津恒盛鑫源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富喜,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朝来,男,天津恒盛鑫源建筑公司葛沽分公司党支部书记。原告天津泽聚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恒盛鑫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泽聚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685元,减半收取计3842.5元,由原告天津泽聚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 裕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司马守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