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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11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林永河与被申请人吴景耀、王阿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永河,吴景耀,王阿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11民初444号申请人:林永河,男,197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被申请人:吴景耀,男,199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被申请人:王阿妮,女,199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申请人林永河与被申请人吴景耀、王阿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吴景耀所有的坐落于锦州市太和区南庄里南郡天下26-XX号建筑面积132.52平方米房屋价值22万元部分予以查封。申请人林永河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险金额22万元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林永河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吴景耀所有的坐落于锦州市太和区南庄里南郡天下26-XX号的房屋(建筑面积132.52平方米)价值22万元部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曲莹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贾天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