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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2民初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王昌龙与田维连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昌龙,田维连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22民初890号原告:王昌龙,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繁昌县。被告:田维连,男,194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繁昌县。原告王昌龙与被告田维连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昌龙、被告田维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昌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被侵占财产,财产如有损坏赔偿维修费用人民币1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于2016年9月5日在久久中介与原告签约合同,在买卖房产之前为租客方便,暂保留部分财产为租客暂用(剩余租金和合同已转被告),在租客租约到期,被告强行占用部分财产,拒绝归还,为此,提起诉讼。田维连辩称,1、原告所述不是事实,我与原告买卖房屋一事手续齐全,不存在返还财物,当时买房时原告的房屋贷款还未还清,之后我们去繁阳法律服务所写了见证书,我付了15万元给原告,原告才把房屋贷款还清然后把房屋转让给我了,另外,合同上明确约定房屋附属设施和家电都归被告所有。2、诉讼费我不承担。3、原告在诉状中列明的财产不属实,合同上有两方中介盖章了,我们应当遵守合同约定。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5日,原、被告通过中介机构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繁昌县繁阳镇新城华府XX栋XXX室(建筑面积85.84平方米)房产和室内家具家电以总价28万元出售给被告,2016年9月12日被告在付清全部购房款后取得该房屋的钥匙,9月20日取得房产证。原告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被告应当返还该房内的床垫、电视、电具内外凉衣架、水龙头、抽油烟机等物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房屋价格含家具、家电,合同中对物品进行了相应的表格式罗列,2016年9月12日,双方在中介交付房屋钥匙,因此,房屋及房屋内的物品所有权已发生转移。现原告主张对该房屋内部分物品的所有权,已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昌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预交),由原告王昌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维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巧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