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执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明发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江苏明发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5执476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68199969Q),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隐龙路28号。法定代表人徐广福,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杨,男,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江苏明发电气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3942830-5),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天印大道696号。法定代表人史立霞,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明发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15民初101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江苏明发电气有限公司欠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货款574800元,于2016年9月25日前支付300000元,于2016年10月25日前支付274800元。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9548元,减半收取为4774元,由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江苏明发电气有限公司进行了财产查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房产、银行存款等信息,公司在工商登记部门已经注销。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申请不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尹之荣审判员 刘建民审判员 王庆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