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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3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前、王素云等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花园路支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前,王素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花园路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丁雷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3115号原告:陈前(曾用名李建华),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原告:王素云,女,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花园路支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27号。负责人:孟成宪,行长。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住所地:商丘市南京路中段。负责人:XX,行长。被告:丁雷子,男,198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原告陈前、王素云与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花园路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丁雷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二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审核通过原告提出的缓交诉讼费申请,同意二原告缓交诉讼费至开庭前。二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要求原告限期缴纳本案诉讼费,但二原告在收到本院缴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缴纳诉讼费,故本案应按二原告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前、王素云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朱建永审 判 员  邱 恺人民陪审员  杨 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甘博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