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02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唐山租赁站与肖建康、杭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租赁站,肖建康,杭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2民初205号原告唐山租赁站,所在地德令哈市茫崖路。组织机构代码证号L48749****。经营者安江,男,汉族,1964年3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文涛,青海大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建康,男,汉族,1982年12月31日出生。被告杭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荡街道天目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04213****。法定代表人来连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志梅,青海贝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租赁站诉被告肖建康、杭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租赁站于2017年5月12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山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租赁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139元减半收取,即1569.5元由原告唐山租赁站承担。审判员 万玛央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桂 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