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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6民初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开鲁县鑫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苏润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陈立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鲁县鑫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苏润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陈立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510号原告:开鲁县鑫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开鲁镇辽河大街东段(天怡家园*#*#营业房)。法定代表人:张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再兴,内蒙古兴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润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扬州市北郊郭集工业集中区二区。法定代表人:陈立明,该公司经理。被告:陈立明,男,40岁,汉族,江苏润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经理,住所地内蒙古通辽市。原告开鲁县鑫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润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陈立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开鲁县鑫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返还借款本金2,000,000.00元,并按约定月利率0.022元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和违约金;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27日,被告陈立明向原告借款2,000,0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0.022元借期为一个月,该借款被告江苏润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用于扎鲁特旗鲁北河两侧照明设备工程及清偿该公司贷款。此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脱,已经构成违约。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开鲁县鑫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陈立明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也不能确定被告陈立明的送达地址,应当认定原告开鲁县鑫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开鲁县鑫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冯福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郝冰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