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2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贾士钰与被执行人陆青身等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士钰,陆青身,王留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2执270号申请执行人:贾士钰。被执行人:陆青身。被执行人:王留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士钰与被执行人陆青身、王留兴为民间借贷一案中,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陆青身、王留兴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方民小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宜家审 判 员 娄啼鸣代理审判员 李永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