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3民初2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曾景树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滨城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景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滨城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2020号原告:曾景树,男,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芳,女,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系原告配偶。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滨城支行,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大街俊园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705370431T。法定代表人:黄XX,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斌,男,该支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振溪,男,该支行员工。原告曾景树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滨城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曾景树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起诉后原告曾景树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滨城支行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曾景树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景树撤诉。案件受理费51元,减半收取计25.5元,由曾景树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燕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小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