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行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薛新与天津市北辰区佳荣里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新,天津市北辰区佳荣里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113行初94号原告薛新,男,194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天津市北辰区佳荣里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佳宁道62号。法定代表人王春玲,主任。委托代理人米宏伟,党办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新与被告天津市北辰区佳荣里街道办事处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申请撤回本案行政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传来代理审判员 赵志武人民陪审员 刘宝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家金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