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11民初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与黄晓艳、邓星科、株洲欧洲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黄晓艳,邓星科,株洲欧洲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11民初1071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联谊路86号金城大厦。法定代表人胡海,系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资江,系该银行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放弃、承认、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调解,代为执行等。委托代理人周香,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黄晓艳。被告邓星科。被告株洲欧洲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法定代表人裘海海,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诉被告黄晓艳、邓星科、株洲欧洲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诉讼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欧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文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