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民辖终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与程本浩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晟元集团有限公司,程本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辖终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解放西路233号。法定代表人:应金良,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本浩,男,195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上诉人晟元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本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6民初37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晟元集团有限公司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为金华市婺城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程本浩之间签订的《水电安装承包合同》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部分,应适用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工程所在地位于太原市迎泽区,故太原市迎泽区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改玲审判员 张 剑审判员 杨瑞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侯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