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5执1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平栓与刘明栓、杨春梅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平栓,刘明栓,杨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5执1744号申请执行人:刘平栓,男,汉族,1976年7月13日出生,系杭锦旗林业局职工。被执行人:刘明栓,男,汉族,1975年1月9日出生,现羁押于河南省平顶山看守所。被执行人:杨春梅,女,汉族,1975年3月22日出生,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刘平栓申请执行刘明栓、杨春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明栓、杨春梅虽有财产,但因有抵押贷款,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接收,属不易处置财产。经本院查证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乌尼尔审判员 张金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鹏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