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5民初1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代立军与陆宝华、魏晓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立军,陆宝华,魏晓巍,陆玮,奈曼旗华宝麦饭石百岁泉饮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1935号原告:代立军,女,1978年7月31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飞,内蒙古巨鼎(科左后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宝华,男,195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魏晓巍,女,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公务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陆玮,男,1981年5月28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身份证号码×××被告:奈曼旗华宝麦饭石百岁泉饮品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新镇石碑村。法定代表人:陆玮,职务:经理。原告代立军与被告陆宝华、魏晓巍、陆玮、奈曼旗华宝麦饭石百岁泉饮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立军撤诉。案件受理费6074元,减半收取303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玲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花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