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7民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叶的文与余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的文,余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7民初537号原告:叶的文,男,197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永红,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贵海,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余有华,男,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原告叶的文与被告余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叶的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的文撤诉申请正当、合法,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的文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叶的文负担。审判员 常宾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曾德成附裁定书引用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