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5民初7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郭思邑与郝李吴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思邑,郝李吴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7869号原告郭思邑,女,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刘阳,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李吴娇,女,198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程军仁,重庆天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思邑与被告郝李吴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思邑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郭思邑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思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思邑负担。审判员  何建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龙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