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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民终2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灌南县八达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曾宪文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灌南县八达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曾宪文,洛阳千年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终25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灌南县八达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新安镇人民东路30号。法定代表人:曾宪文,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宪文,男,汉族,1977年3月2日出生,住江苏省灌南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千年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先进制造业集聚区王祥大道东南。法定代表人:潘秀峰,总经理。上诉人灌南县八达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曾宪文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千年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涧西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5民初4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灌南县八达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曾宪文于2017年4月29日收到《河南省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灌南县八达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曾宪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秦铁林审判员  胡豫勇审判员  张予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秦亚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