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91执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荣桓科技有限公司、王新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荣桓科技有限公司,王新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91执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洪江区。法定代表人曹立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荣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衡东县。法定代表人王新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新平,男,湖南荣桓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湖南省衡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荣桓科技有限公司、王新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湖南荣桓科技有限公司、王新平的财产已作抵押并被其他法院多次轮候查封,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能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承诺逐步偿还债务,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建民审判员 唐 波审判员 王 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远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