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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民初8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汪芳与延吉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芳,延吉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8789号原告:汪芳,女,住延吉市。被告:延吉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人民路。法定代表人:毕春海,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芳诉延吉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汪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汪芳负担。审判长  李相根审判员  邱艳红审判员  司信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彩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