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6民初1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原告吴冰诉被告宛岩、汤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冰,宛岩,汤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6民初1856号原告吴冰,男,汉族。被告宛岩,男,汉族。被告汤冰,女,汉族。原告吴冰诉被告宛岩、汤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 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雪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