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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0民初7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天津市金钟绿岛新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天津卓越联行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金钟绿岛新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卓越联行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金钟绿岛新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卓越联行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金钟绿岛新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卓越联行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金钟绿岛新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卓越联行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7509号原告:天津市金钟绿岛新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新市镇悦和里增4号。法定代表人:杨洪德。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学文,天津魏学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卓越联行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新市镇社区综合菜市场。法定代表人:任小娜。原告天津市金钟绿岛新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卓越联行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金钟绿岛新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金钟绿岛新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417元,由原告天津市金钟绿岛新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曹绪章代理审判员  刘晨明人民陪审员  罗金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傅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