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终1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亚欧士泵业(福建)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亚欧士泵业(福建)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福安市天强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福建正维建材有限公司,蔡祖奇,陈旭梅,蔡祖容,谢靖平,陈财辉,许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18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亚欧士泵业(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赛岐经济开发区巨龙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7750622-X。法定代表人:蔡祖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忠、王晶(实习),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华林路338号福城花园福城楼2#商场东面1-6层,组织机构代码55506713-7。负责人:唐宏文,行长。原审被告:福安市天强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甘棠工贸区,组织机构代码69301134-2。法定代表人:李义珍。原审被告:福建正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京都商业城B005写字楼,组织机构代码74907741-3。法定代表人:陈财辉。原审被告:蔡祖奇,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原审被告:陈旭梅,女,197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原审被告:蔡祖容,男,196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原审被告:谢靖平,女,1978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原审被告:陈财辉,男,197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审被告:许婷,女,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上诉人亚欧士泵业(福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及福安市天强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强公司”)、福建正维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维公司”)、蔡祖奇、陈旭梅、蔡祖容、谢靖平、陈财辉、许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5)晋民初字第3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亚欧士泵业(福建)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亚欧士泵业(福建)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光卓审 判 员 陈 辉审 判 员 薛闳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卓垚磊书 记 员 吴梦龙PAGE﹙2017﹚闽01民终1817号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