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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1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曹玮与左彬书民间借贷纠纷2017民辖终1196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左彬书,曹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11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左彬书,住广州市天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玮,住广州市黄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国,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左彬书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06民初18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左彬书上诉称:其作为本案被告,经常居住地为上海市黄埔区,根据民事诉讼法中“原告就被告”和“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一般管辖原则,本案应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另根据民事诉讼法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为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由广州市特种证件制作中心出具的《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常住人口资料》显示,上诉人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清风南街7号,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至于上诉人提出其经常居住地位于上海市黄浦区,上诉人至今未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曾文莉审判员  陈弋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文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