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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5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黄凤鸣、韦思禄等与蒙友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凤鸣,韦思禄,蒙友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5民初180号原告黄凤鸣,男,1955年2月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林县,原告韦思禄,男,1949年11月2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林县,被告蒙友进,男,1965年2月2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凤鸣、韦思禄与被告蒙友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黄凤鸣、韦思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两原告劳务费1969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7月,被告雇请两原告对明亮镇北街、大罗庄塘治庄等道路进行水泥路硬化,被告因此欠两原告劳务费19693元,几年来两原告多次向被告追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本院经审查认为,在(2016)桂0125民初1205号案件中,两原告以被告蒙友进欠19693元劳务费为由向本院起诉,在本院未作出判决前,两原告又于2017年1月24日以被告蒙友进欠19693元劳务费为由向本院起诉,受理的案号为(2017)桂0125民初180号。(2016)桂0125民初1205号案件和(2017)桂0125民初180号案件,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均相同,属于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由于本院已经受理,故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凤鸣、韦思禄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莫海明人民陪审员  杨清著人民陪审员  蓝皎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秀关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