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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民初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黄书庆与宰银霞、张连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书庆,宰银霞,张连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951号原告:黄书庆,男,196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查满山,安徽世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宰银霞,女,1968年3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张连喜,男,1964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原告黄书庆与被告宰银霞、张连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黄书庆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书庆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书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06元,减半收取3103元,由原告黄书庆负担。审判员 张 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海金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