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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民初2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成都瑜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双桥分公司与袁跃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瑜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双桥分公司,袁跃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2554号原告:成都瑜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双桥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1320465560X),住所地重庆市双桥经开区车城大道402号附1号13-3。负责人:吴中国,董事长。被告:袁跃友,女,198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双桥经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瑜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双桥分公司与被告袁跃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瑜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双桥分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瑜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双桥分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瑜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双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成都瑜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双桥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廖鸿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