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民终1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青岛世纪长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梁晶晶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世纪长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梁晶晶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18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世纪长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甲冬,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继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晶晶。上诉人青岛世纪长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晶晶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3民初4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世纪长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青岛世纪长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青岛世纪长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建代理审判员 李 蕾代理审判员 迟金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清书 记 员 于国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