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9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周某与郑州某公司、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郑州某公司,王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9480号原告周某。原告周某。被告郑州某公司被告王某。被告周某。原告周某、周某诉被告郑州某公司、王某、周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周某、周某负担。审判员 何珂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乔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