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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9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周某与郑州某公司、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郑州某公司,王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9480号原告周某。原告周某。被告郑州某公司被告王某。被告周某。原告周某、周某诉被告郑州某公司、王某、周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周某、周某负担。审判员  何珂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乔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