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执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张文化申请执行王长旺、王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化,王长旺,王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434号申请执行人张文化,男,196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执行人王长旺,男,196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执行人王渊,男,198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张文化申请执行王长旺、王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6日作出的(2017)豫1723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申请执行人张文化与被执行人王长旺、王渊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723执4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学审判长 冯雪峰审判员 张明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史舒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