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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执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张文化申请执行王长旺、王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化,王长旺,王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434号申请执行人张文化,男,196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执行人王长旺,男,196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执行人王渊,男,198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张文化申请执行王长旺、王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6日作出的(2017)豫1723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申请执行人张文化与被执行人王长旺、王渊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723执4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学审判长 冯雪峰审判员 张明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史舒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