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执保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夏盛波、林茂忠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盛波,林茂忠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保332号申请人:夏盛波,男,198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永安市,被申请人:林茂忠,男,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永安市,申请人夏盛波与被申请人林茂忠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夏盛波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林茂忠所有的价值3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夏盛波以其自有的闽G×××××号小汽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夏盛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林茂忠的银行账户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至30000元。二、查封申请人林茂忠所有的自有的闽G×××××号小汽车一辆。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夏盛波负担(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申请人如需继续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递交续保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余招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琳璐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