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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3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赵远征、赵梅芳与宜昌瑞丰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王焕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远征,赵梅芳,宜昌瑞丰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王焕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3执79号申请执行人赵远征,男,汉族,1970年12月23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申请执行人赵梅芳,女,汉族,1969年4月7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被执行人宜昌瑞丰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六眼冲村三组3-31号。组织机构代码79059225-7。被执行人王焕芝,女,汉族,1968年1月4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河间市。赵远征、赵梅芳与宜昌瑞丰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王焕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的(2014)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7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宜昌瑞丰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王焕芝于2014年10月6日前支付赵远征、赵梅芳货款100000元,于2015年2月10日前支付下余货款86000元。若宜昌瑞丰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王焕芝不能如期履行上述内容,则应立即一次性支付赵远征、赵梅芳货款186000元及利息40000元,并从逾期支付之日起按所欠货款金额的日万分之六向赵远征、赵梅芳支付违约金;同时向赵远征、赵梅芳支付预交的诉讼费2800元。因宜昌瑞丰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王焕芝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赵远征、赵梅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本院认为,宜昌瑞丰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王焕芝仅支付了赵远征、赵梅芳货款100000元,故宜昌瑞丰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王焕芝应立即一次性支付赵远征、赵梅芳下余货款86000元及利息40000元,并从逾期支付之日起按所欠货款金额的日万分之六向赵远征、赵梅芳支付违约金35036.40元(暂计至2017年1月19日);同时向赵远征、赵梅芳支付预交的诉讼费2800元。上述合计163836.4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2357.55元,以上合计166193.9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瑞丰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王焕芝的银行存款166193.95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财产查封、扣押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亦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