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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民初3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3563姜明远与翟广玲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明远,翟广玲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3563号原告:姜明远,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被告:翟广玲,女,196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姜明远诉被告翟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告翟广玲送达了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应诉手续,但信件均被退回,注明理由均为“迁移新址不明”。经审查,原告现无法提供被告的身份、准确住所等信息。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有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本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明确的年龄、住所等信息,致使本案被告不明确,且无准确送达地址导致无法送达,被告亦不同意公告送达。故,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姜明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莉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林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