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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50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佛山市泰德利商贸有限公司与雷战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泰德利商贸有限公司,雷战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5000号之一原告:佛山市泰德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滘凤新路。法定代表人:左月飞。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非,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战聪,男,198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泰德利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雷战聪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泰德利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泰德利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4.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泰德利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晓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严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