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4民初5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北京科拉斯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城阳分公司与烟台领航国际帆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科拉斯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城阳分公司,烟台领航国际帆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5662号原告北京科拉斯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城阳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南万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5836752284。法定代表人王蔓,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商玮、赵云飞,山东良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领航国际帆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资源再生加工示范区红旗西路4号齐丰化工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6781374816。法定代表人詹木士?施(SHIJAMESGUOZAN),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一,山东劳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建利,男,195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科拉斯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城阳分公司诉被告烟台领航国际帆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是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科拉斯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城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1元、减半收取545.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尹晓君审 判 员 王红丹人民陪审员 王晓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志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