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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923行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王建波与永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波,永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云0923行初3号原告王建波,男,1968年5月21日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农民,住永德县。被告永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永德县德党镇德党南路。法定代表人曾光宇,该局局长。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受理原告王建波诉被告永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违法及行政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建波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波自愿撤回起诉,是其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建波负担。审 判 长  穆礼富代理审判员  胡跃菊人民陪审员  鲁德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荣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