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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民初1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韩明辉诉张洪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明辉,张洪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1342号原告:韩明辉,住辽宁省抚顺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霁雯,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洪柱,住敦化市。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明辉诉被告张洪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韩明辉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明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明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元,减半收取95.50元,由原告韩明辉负担。审判员  刘立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范文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