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威海广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与北京泽楷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泽楷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886号申请执行威海广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北京泽楷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002民初3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金1262800元、案件受理费1672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住址不详,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情况,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相应的执行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措施,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照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002执4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建涛助理审判员 刘大海助理审判员 江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晓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