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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2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新乡市双狮线缆有限公司、河南省华方通医药有限公司、佐今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岳学江、张庆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新乡市双狮线缆有限公司,河南省华方通医药有限公司,佐今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岳学江,张庆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2659号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新乡市双狮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107国道西侧轻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张庆艳,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省华方通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大道219号。法定代表人:韩淑云。被执行人佐今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华兰大道459号。法定代表人:王国生,董事长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岳学江,男,汉族,1964年9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被执行人:张庆艳,女,汉族,1965年5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与被执行人新乡市双狮线缆有限公司、河南省华方通医药有限公司、佐今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岳学江、张庆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74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新乡市双狮线缆有限公司、河南省华方通医药有限公司、佐今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岳学江、张庆艳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于2017年2月2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新乡市双狮线缆有限公司、河南省华方通医药有限公司、佐今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岳学江、张庆艳名下银行存款510536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永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世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