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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2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刘永江、刘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江,刘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执42号申请执行人:刘永江,男,195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城县。被执行人:刘俊,男,195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赤城县。本院作出的(2015)赤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7年2月23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俊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房产等进行了查询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赤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寒审 判 员 焦 复 生人民陪审员 刘 书 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宪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