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5民初1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王俊杰与朱宏武、邹桂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杰,朱宏武,邹桂香,杨柳,朱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1875号原告:王俊杰,男,汉族,1986年9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感市云梦县。被告:朱宏武(系朱君之父),男,汉族,1953年4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被告:邹桂香(系朱君之母),女,汉族,1959年8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被告:杨柳(系朱君之妻),女,汉族,1985年5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朱某(系朱君之子),男,汉族,2014年1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城南路39号,鸿源商务会馆1栋607号。原告王俊杰与被告朱宏武、邹桂香、杨柳、朱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俊杰于2017年5月4日以双方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俊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俊杰负担。审判员  蒋谊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