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6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成都市高新区科华豪雅饭店有限公司与谢宇佳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高新区科华豪雅饭店有限公司,谢宇佳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6456号原告:成都市高新区科华豪雅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科华南路339号。法定代表人:黄小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汤婧,女,198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系原告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谢宇佳,女,198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高新区科华豪雅饭店有限公司诉被告谢宇佳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高新区科华豪雅饭店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称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申请撤回对被告谢宇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高新区科华豪雅饭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高新区科华豪雅饭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谢宇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成都市高新区科华豪雅饭店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吴希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