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203民初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罗运昌与罗开平、六枝特区易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运昌,罗开平,六枝特区易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3民初1007号原告:罗运昌,男,1945年9月9日生,布依族,退休工人,住六枝特区。被告:罗开平,男,1978年4月18日生,布依族,住六枝特区。被告:六枝特区易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六枝特区平寨镇胜利路,组织机构代码67543865-X。法定代表人:张迎旭,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罗运昌诉被告罗开平、六枝特区易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罗运昌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罗运昌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运昌撤诉。案件受理费2202元,由罗运昌负担。审判员  肖维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程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