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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8民初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原告安康建辉地产集团馨怡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子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康建辉地产集团馨怡物业有限公司,陈子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8民初897号原告:安康建辉地产集团馨怡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旬阳县城关镇康华园小区1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87625823268。法定代表人于校全,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雁林,陕西达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子勇,男,197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旬阳城关镇。原告安康建辉地产集团馨怡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子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安康建辉地产集团馨怡物业有限公司以被告陈子勇已交纳物业费,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康建辉地产集团馨怡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康建辉地产集团馨怡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0元,减半收取115.00元,由原告安康建辉地产集团馨怡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