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行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对闫洪恩的起诉不予立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洪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182行初8号起诉人闫洪恩,现住吉林省榆树市。2017年4月24日,本院收到闫洪恩的起诉状,闫洪恩以榆树市土桥镇人民政府、榆树市人民政府于1998年10月向闫铁丰颁发的榆土国用(98)字第27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违法为由,请求撤销该国有土地使用证。经审理查明,1998年10月,榆树市土桥镇人民政府、榆树市人民政府向闫铁丰(锋)颁发榆土国用(98)字第27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闫洪恩于2016年10月11日在与闫铁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庭审时知道该颁证行为,认为该颁证行为违法,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闫洪恩于2016年10月11日知道本案被诉行政行为,至其起诉时已经超过六个月的法定起诉期限,其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闫洪恩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申家超代理审判员 赵 春人民陪审员 佟玉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思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