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3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陈国英、陈计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英,陈计生,陈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3执210号申请执行人:陈国英,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陈计生,男,198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陈国辉,男,198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漳浦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闽0623民初29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案款人民币1800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4日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支付的案款人民币18000.00元。经本院发送执行通知书,依法采取查控等措施,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还款义务为由请求本院结案,故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闽0623民初29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丽国审判员 胡于军执行员 李朱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智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