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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81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李忠贵与钟祥市国营东岳种蓄场、张益青、葛兴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贵,钟祥市国营东岳种蓄场,张益青,葛兴芳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436号原告:李忠贵。委托代理人:张芳梅,钟祥市柴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钟祥市国营东岳种蓄场。住所地:九里回族乡。法定代表人:王中全,场长。委托代理人:周华,湖北王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益青。被告葛兴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忠贵与被告钟祥市国营东岳种蓄场、张益青、葛兴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忠贵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部分诉讼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忠贵撤回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李忠贵负担。审判员  陈彩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党 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