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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04民初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宋朝东与刘润兵、李小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朝东,刘润兵,李小丽,巴彦淖尔市彤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04民初917号原告:宋朝东,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昭军,内蒙古字仁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文千,内蒙古字仁律师事务所。被告:刘润兵,男,1962年6月5日出生,民族、职业、住址均不详。被告:李小丽,女,1970年3月18日出生,民族、职业、住址均不详。被告:巴彦淖尔市彤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齐铁柱,董事长。原告宋朝东与被告刘润兵、被告李小丽、被告巴彦淖尔市彤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宋朝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三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20万元,并从2012年12月23日开始,按照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利息,利随本清;2、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刘润兵挂靠被告巴彦淖尔市彤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蒙秀国际汽修物流商贸城项目开发和建设。2012年,被告向原告借款120万元用于该项目,约定月利率4%,被告巴彦淖尔市彤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出具了《蒙秀国际购房定金协议书》及收款收据,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该笔借款发生于被告刘润兵、李小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多次与三被告协商要求其还款,但三被告一直以种种理由推脱不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告刘润兵、被告李小丽、被告巴彦淖尔市彤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准确的联系方式,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朝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原告宋朝东预交7800元,退还原告宋朝东78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玉东 来源:百度搜索“”